1. 项目确立。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系部与外国教育机构磋商,提出实施专科层次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初步方案,商议确定核心事项并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后,签署双方合作备忘录。向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处提交申请报告,报学院批准立项。
2. 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名称、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3. 学院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申请(每年3月或9月前)。
申报所需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请示,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含双方签章)及电子版。
(3)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
(4)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5)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1、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外方院校资质证明;3、我国教育部涉外监管网关于该院校的信息等)。
(6)学校资产资金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7)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8)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详细的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10)评估报告(如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提供评估报告,如尚未经过评估的可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替代)。
(11)外方合作者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或对其海外办学的质量认证书等相关材料。
(12)其它支持性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政策、资金支持证明或成本测算等)。
以上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一份申报材料只能申报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
(2)所有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件;
(3)申报材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并编制带页码的目录;
(4)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两份含原件(不要求提交原件的除外),四份复印件。六份材料的内容和装订顺序一致;未列入以上清单的材料请只提供电子文档(打包并列清目录)。
4. 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处审核,报学院评审。
5. 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处上报山东省教育厅(每年3月和9月)。
6. 山东省教育厅审核,组织专家评议。
7. 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将项目情况报教育部进行备案。
8. 教育部对备案情况进行批复。
9. 在教育部成功备案后,省教育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温馨提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需满足教育部规定的四个“三分之一”:
(1)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的外方课程占该项目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
(2)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的专业核心课程占该项目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3)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占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4)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时数占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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