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山东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制止党政机关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加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要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紧紧围绕全省城乡建设工作重点安排出国考察和培训团组,突出重点合作国家和地区。鼓励带合作项目的考察。严格控制一般性的出国考察、访问、培训和随团出访。因公团组出访目的地,应该在相关工作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从严控制前往省外事管理上门划定的热点国家。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坚持少、小、精的组团原则。出访团组应由厅领导或厅机关处长带队,原则上不安排2名以上厅局级人员同团出访。人员结构要合理,以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主,人数为3—5人,厅领导带队的团组最多不超过6人。随团的城市不超过2个,每个城市不超过1人。一般不邀请县城(市、区)人员参加。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访。不搞照顾出国或轮流出国。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以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不得同团出访。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一律不得办理因私出国手续。厅属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研究会)一律不得办理用公款持因私护照、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组团活动。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第六条 对参加省外组织的双跨团组要从严审批,确需我省人员参加的,原则上不超过1 人,凡不事先征求省外办意见而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不予受理。招商参展类双跨团组原则上由企业人员参加。
第七条 加强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厅领导出访将纳入省外办市厅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计划,各单位也要按照领导干部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单位现任领导干部职数的三分之一的要求按计划执行。
第八条 厅机关及各直属单位也应按上述要求把握,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本处室、本单位因公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综合平衡,报厅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厅机关和二级单位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人数和经费开支总额要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凡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出国团组,由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或单位下发组团通知。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协会、学会)人员参团的,需由出国人员本人填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团出访呈报表》,报厅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厅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组团出国,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报告,并附外方邀请信、在外日程安排和其他资料,经厅领导审签后,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他部委组织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各单位接到组团通知后,须先填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因公出访呈批表》,报厅领导同意后,再上报组团单位下达随团征求意见函、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十二条 随省直其他部门及单位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出访的人员,需填写呈批表,报经厅领导审定后,由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随团出访同意函。
第十三条 因公出访的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时间安排要紧凑,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十四条 学习考察和交流培训的内容应是出访人员所分管或直接从事的领域,往访国家在该领域应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有直接的学习借鉴意义。考察团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1国内完成。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综合财务处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因公出国(境)计划提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因公出访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
第十七条 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十八条 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具体规定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执行外事纪律及证照收缴工作团长负责制。各代表团在获得任务批件后,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前,团长要认真阅读《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指定代表团证照收缴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后同办理护照、签证的其他材料一起提交给省外事办公室。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或因故取消出访任务7天内,由证照收缴人员将证照交省外办出国管理处。如不能按期归还团组人员证照,按照《山东省因公护照颁发与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必要处理,并追究团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访团组在境外期间,发生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派出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外事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于13日内提交出访报告,并附境外拜会的主要公务活动单位名单、主要联系人复印件、专业考察照片等资料,15日内由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转报出国审批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纪委派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将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综合财务处,对因公出国(境)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审批,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违规下发各类组团通知以及本规定中指出的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等,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和组团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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