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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20-09-02

鲁建外字〔2014〕1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精神,根据《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按需选派,规范出国计划管理

 

1、出国管理的原则。因公临时出国要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不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安排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因公出国团组数量、人数和经费总额实行总量控制。

 

2、出国管理的程序。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本处室、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事项建议和人选建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后提出全厅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报厅领导审定。

 

3、出国管理的要求。未列入计划的,不予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需由出国人员本人填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团出访呈报表》,报厅领导同意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4、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厅级干部每年因公出国人数不得超过在职人数的三分之一。厅主要领导原则上每年因公出国不超过1次,其他厅领导和厅级干部原则上2年内不超过1次或1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厅出访批次。以上规定是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是出国指标。处级以下干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厅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安排同团出访,也不安排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已离(退)休人员或已离开工作岗位的党政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7、每年年初,综合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因公出国计划提出厅因公出访经费预算意见,报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二、坚持精简高效,规范安排出国团组

 

1、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点安排因公出访团组,出访目的地应该在相关工作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从严控制前往省外事管理部门划定的热点国家和地区。

 

2、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关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接受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3、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原则上应由厅领导或厅机关处长带队,人数为3—5人,厅领导带队的团组最多不超过6人。随团的城市不超过2个,每个城市不超过1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安排人员为出访团组打前站。出访人员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4、出访团组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非确有必要不安排跨洲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可分别增加1天。

 

5、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能曲解为必须用满。出访团组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6、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一律不得办理因私出国手续,因私出国不得使用因公出国证件。厅属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研究会)一律不得办理用公款持因私护照、通过旅游渠道组团出国活动。

 

7、厅属企事业单位组团出国,应按照厅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报告,并附外方邀请信、在外日程安排和其他资料,经厅领导审签后,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

 

8、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之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双跨团组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确需我厅参加的,仅限厅机关和厅属单位人员,随团人员不超过1 人,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各处室、单位接到组团通知后,须先填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因公出访呈批表》,经厅里审核批准后,由组团单位书面征求省外办意见,随后由组团单位下达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凡不事先征求省外办意见而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不予受理。

 

厅组织的省内双跨团组,仅限系统内市直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随团人数不超过团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同一单位随团不超过1人,不邀请县(市、区)人员参加。

 

9、严格控制培训团组。大幅度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安排无实际需要、培训主题与厅业务范围不符、与拟前往国家或地区优势领域不符、与境外培训机构特长不符的国外培训。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出国培训人员必须是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急需的人才。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1国内完成。

 

三、坚持务实节俭,规范团组出访活动

 

1、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精心安排公务活动。出访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出访人员所分管或直接从事的业务领域。团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应配备具有相应外语水平的专职或兼职翻译。

 

2、出访团组不得随意改变已批准的出访日程、路线和行程,每天应详实记录出访日志,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出访。

 

3、出访团组要注重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住宿安排标准间,用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国家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费用。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4、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前团长要在《因公出国团组保证书》上签字,组织好团组行前教育,出访中团长应随时掌握情况,对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做好监督检查。

 

5、出访团组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汇报。遇到突发事件或发生重大问题时,团长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外事审批部门及派出单位报告。

 

6、出访团组要严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遵守往访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7、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出境,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内部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严格审核审批,规范把关职责

 

1、厅主要负责人为我厅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综合财务处等根据处室职责对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关。

 

2、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等内容。

 

3、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因公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身份、职务级别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因公出国条件的不予批准。

 

4、综合财务处加强对因公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五、建立完善机制,规范监督检查

 

1、实行因公出国信息公示制度,出国团组报批前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和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15天内在单位内部公布此次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出国人员回国后在7天内将所持护照等因公出国证件交还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缴省外事办公室。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发证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因公证照,暂停因公临时出国。

 

3、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5日内提交出访报告,并附境外拜会的主要公务活动单位名单、主要联系人复印件、专业考察照片等资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转报外事审批部门,同时进行优秀出访报告评选,推荐给各级领导和各城市住房建设部门参阅,实现因公出访成果共享。逾期不报出访报告的团组和个人,暂停因公临时出国。

 

4、驻厅纪检组会同综合财务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外事管理相关部门。